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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促进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2021年07月20日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计划建成全国重要的氢能创新研发、装备制造、示范应用产业发展基地,形成集氢能制取、存储、运输、应用于一体,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到2025年,绿氢制取能力达到50万吨/年,努力实现工业副产氢应用尽用,培育引进15-20家氢能相关核心企业,建成加氢站100座,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10000辆以上,氢能在冶金、化工等领域实现商业化应用。高效氢气制取、燃料电池电堆、储氢原材料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氢能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要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要在大规模储能、石墨烯、稀土、氢能、碳捕集封存等领域开展前沿技术攻关,率先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自治区氢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以及“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任务,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发挥自治区能源资源丰富、应用场景广阔等优势,把握能源经济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性机遇,大力发展氢能经济,发挥氢能在多种能源形式间的桥梁作用,优化重构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氢能制取、存储、运输、应用一体化发展,开展氢冶炼、氢化工、天然气管道掺氢、燃料电池汽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以示范带动产业发展,打造千亿级产值氢能产业集群,为建设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全面布局、重点突破。统筹氢能全产业链规划布局,重点在绿氢制取、氢储运、氢冶炼、氢化工、氢储能发电,以及燃料电池和关键零部件制造取得突破,以点带面促进氢能产业发展。


多能互补、统筹发展。推进“风光氢储”协调发展,推动氢能与电力、风光、燃气耦合互补,促进氢能与交通、化工、冶金等行业有机融合,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和经济社会效益。


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以重点行业应用和关键技术研发为突破口,在发展基础和应用场景相对较好的地区,开展示范应用,在总结示范应用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广。


安全稳定、绿色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标准和规范。优化氢能制备工艺,推动氢能产业全链条、全环节、全过程绿色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经过五年左右努力,氢能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初步形成。建成全国重要的氢能创新研发、装备制造、示范应用产业发展基地,形成集氢能制取、存储、运输、应用于一体,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具体包括两个阶段性目标:


1.2021-2023年氢能产业发展试验示范阶段。绿氢制取能力达到10万吨/年,工业副产氢有效利用,培育引进5-10家氢能相关核心企业,建成加氢站60座,矿山、物流、公交等领域的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达到3800辆以上,氢能在冶金、化工、交通等领域的应用取得突破。氢制取、氢储运、氢加注、氢应用等产业链基本形成。氢能产业总产值达到400亿元。


2.2024-2025年氢能产业发展加速推进。绿氢制取能力达到50万吨/年,努力实现工业副产氢应用尽用,培育引进15-20家氢能相关核心企业,建成加氢站100座,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10000辆以上,氢能在冶金、化工等领域实现商业化应用。高效氢气制取、燃料电池电堆、储氢原材料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氢能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制氢产业多元发展


实施“风光氢储”多能互补,推进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大规模电解水制氢,提高工业副产氢利用规模,建立绿色、安全、高效的氢能供应体系,打造国内重要的绿氢生产、应用、输出基地。


(二)开展氢能关键技术攻关


依托重点企业、区内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工业副产氢纯化技术攻关、高效电解水制氢及催化技术攻关,推进高压气态、低温液态、稀土合金固态储氢材料和储氢容器制造技术攻关,推进大型燃料电池电堆和双极板、膜电极材料等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重点研发可再生能源高效制氢、70MPa以上加氢站和车载储氢系统、低温液态储氢、天然气管道掺氢等相关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在关键零部件及核心材料制造、工艺技术、控制技术等领域取得突破。鼓励氢能在冶金、化工等领域新技术创新研发,推动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率先在产业基础好、氢源有保障、示范应用场景好的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和加氢站布局建设,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扩大范围,完善加氢基础设施。充分发挥联合建站集约优势,鼓励在口岸、矿区及公路沿线推进氢/油、氢/气、氢/电混合场站布局。


(四)推广氢能多领域应用


优先在矿山、物流、短驳等领域推广燃料电池汽车,逐步替代燃油汽车,降低柴油消耗,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推进氢能在钢铁冶炼等领域应用;推动氢能与煤化工深度融合,对煤化工产生的副产氢实行能源化利用,通过电解水制氢结合碳捕集利用,实现化工产业碳中和,替代化石能源生产化工产品;推动氢作为一二次能源介质,在大规模储能及分布式发电、备用电源、移动式电源、家用热电联供系统等领域取得应用突破;推动在应用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展天然气管网掺氢应用等。


(五)促进氢能产业集群发展


建设氢能产业创新平台,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技术领先、具有带动作用的氢能核心企业,吸引更多人才、技术、信息等高端要素向氢能产业集聚。在氢能产业发展基础好的地区,优先推进氢能产业园区建设,吸引产业链相关企业集聚。


(六)健全氢能产业标准体系


支持氢能行业技术、装备、能效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建设氢储运设施、加氢站实时监测和预警系统,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应急保障,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措施。构建从源端到应用端全产业链检测服务第三方公共平台。


三、支持政策


(一)氢能的能源化管理。将氢能纳入能源管理范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氢能制备、储运、使用等环节降低准入门槛,氢能加注、运输等管理参照天然气(LNG、CNG)执行。


(二)实行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对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运营,燃料电池汽车配套的加氢站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财政补贴;在氢能生产和装备制造产业链各环节鼓励使用国产材料和设备,对确需进口关键设备和原材料的,免征进口关税;对氢能制备、装备制造中直接相关环节、零部件生产示范项目,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


(三)电价优惠。电解水制氢项目、电解槽等电解水装备制造项目,以及燃料电池电堆、双极板、膜电极、空气压缩机、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氢气循环系统等基础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制造环节,享受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制氢项目可优先消纳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


(四)风光资源配置。对纳入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的风光氢制用一体化项目,配置平价上网风光资源,上网电量不超过新能源总发电量的20%,并根据制氢转化效率及制氢成本,进行动态调整。风光氢制用一体化项目的内部输变电工程可由制氢企业建设,制氢站至主网的线路由电网企业建设。


(五)实行差别化管理。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车辆发放专用号牌,试验示范阶段(2021年-2023年),专用号牌车辆在自治区境内通行,实行过路过桥费减半优惠;如遇因柴油车污染限行情况,专用号牌车辆准予通行。


(六)利用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已有的政府投资基金,为全区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撑,支持氢能企业创新发展。


(七)强化金融支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氢能产业发展,为重点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八)制定完善利益补偿奖惩机制。配置储氢罐的风光制氢项目原则上无需配置电储能,支持氢储能参与调峰,调峰能力按调峰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支持氢能项目的碳减排量参与碳交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措施细化配套政策,制定出台支持细则,落实配套资金,助力自治区氢能产业加快发展。


(二)加强督查评估。加强对各盟市、各有关部门推进氢能产业发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及时调整完善。


(三)加强政策宣传。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氢能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自治区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审批与管理工作,保障加氢站安全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罐)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新建独立加氢站项目审批或备案,合建、扩建、增建的加氢站项目应取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报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住建、交通部门负责加氢站的运营管理工作,并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加氢站规划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商务、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林草、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自治区加氢站规划布局应当充分考虑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等要求。各盟市根据本地区氢能产业发展需要,提出本地区加氢站规划方案,报自治区能源局统筹布局。


第七条 加氢站布点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及安全管理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2017)、《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B/Z 34541-2017)、《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 31139-2014)、《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Z 34583-2017)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上述标准、规范规定另行颁布的按照新版本执行。


第三章? ?建设


第八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或备案管理,加氢站项目暂参照天然气加气站(CNG)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条 加氢站报建审批或备案后,应在审批或备案后一年内开工。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年期限界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或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条 在加氢站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修改设计、施工方案的,应向项目审批或备案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由项目审批或备案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临时专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二次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出具设计变更批复意见书。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加氢站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项目审批或备案单位申请综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运营


第十二条 在国家未出台加氢站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前,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住建部门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批。


向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的加氢站,加氢站运营主体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后,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试运行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全面评估加氢站安全性能。盟市住建、交通等部门组织属地各相关部门参与论证。


第十四条 试运行结束后,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结果评审,盟市住建、交通等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合格的,盟市住建、交通等部门出具加氢站运营批复。


第十五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氢能产业发展情况,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合理制定加氢价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加氢站需要停业、歇业、复业的,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提前30日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执行。如因突发情况暂停营业的,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及时内向运营管理部门报送情况说明。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的,加氢站运营单位应提前30日向运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加氢站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向用户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氢气,建立与上游氢气供应单位的供应保障机制,制定保供应急预案,及时监测、预测,并向运营管理部门报送气源风险信息。


第十九条 加氢站不得为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氢车辆加氢。


第二十条 加氢站主要设备应有清晰的安全工艺流程图,在主要操作点上标示相关安全责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险区域及重要设备处悬挂相应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加氢站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时,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 加氢站经营主体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等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加氢站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中涉及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环保、规划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并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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