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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目的

为规范铜道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铜道”)的大宗商品网上交易平台(www.tongdow.com)—(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本中心”)的现货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铜道电子商务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或“本规则”)。

适用范围和对象

1.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度,交易规则用于规范交易中心的现货交易及与现货交易相关的其他活动。

2. 交易中心、交易会员、指定结算银行、监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交易规则。

3. 货物的仓储、运输、保险等事宜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地址

本中心依托网站www.tongdow.com,为交易商会员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定义和术语

交易:本规则所指交易是指在本中心主持下,在交易时间内交易商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中心电子商务交易系统,在交易系统中所包括的交易品种范围内,进行买卖报价、签署自动生成的电子交易合同及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业务的活动。

现货交易:在本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货物范围内,由卖方发布卖盘,买方以分期按比例、全款支付模式下单,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

交易商:是指在本中心申请注册交易会员并经过本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账号、密码,在本中心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交易商分为供应商(卖方)、采购商(买方)。

监管银行:是指由本中心指定,代为监管本中心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专用银行结算监管账户:为本中心交易商进行交易资金结算专门开立的专用银行监管账户。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买方、卖方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

货物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品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交货验收期:买卖双方自签订电子合同日起第五个交易日12时前完成交货验收、货款划转。

实际提货量:是指买方收货时的实际提货数量。

入款:是指交易商把货款划转到银行专用监管结算账户。监管银行负责客户的资金安全,并按照本交易规则进行资金冻结、划转和结算等操作。

出款:是指交易商将监管银行账户中未冻结的资金划出到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绑定的自身账号。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等进行资金结算、冻结、划拨的业务活动。

交易佣金:是本中心按照既定的收费标准向买方和方收取的服务费。交易佣金在交割时由系统自动核算并收取。本中心将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其交易佣金收费标准,本中心有权在交易前对交易佣金标准进行调整。

冻结: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货物状态,为保护买卖双方安全,对已存入监管银行账户的买方货款暂时由监管银行监管,交易货物由指定交货仓库监管,在本交易规则之外的任何情况下,交易参与方和本中心都不能对该交易货物的权利进行任何处理。

解冻:是解除冻结的资金、货物的冻结状态,监管银行根据本交易规则将参与交易的双方没有异议的款项进行结算、划转。指定交货仓库根据本交易规则将参与交易的双方没有异议的货物进行货权转移或者出库。

第三章 交易商

交易商的一般规定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所有交易商须申请注册为本中心交易会员方能在本中心网站入市交易。

1.交易商应按本中心规定的标准自行配备相关网络设施。

2.交易商对于自身交易账户在本中心的所有行为负责。

3.交易商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交易商的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或具备金属行业经营背景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2. 申请人(个人会员)或指定联系人(企业会员)须为年龄介于18—7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 承认并遵守本交易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

4. 本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交易商申请程序

1. 现货交易会员

(1)通过本中心填写《铜道现货交易会员申请表》;

(2)提交以下相关文件或资料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可获得交易商会员资格。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a. 企业会员: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进口许可证(废旧金属)、银行开户印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指定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绑定交易结算的对公银行账户。

b. 个人会员: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简历、绑定交易结算的私人银行账户。

(3)按本交易规则在银行监管账户内存入保证金。

(4)获得交易商交易资格。

2. 融资交易会员

(1)通过本中心填写《铜道融资交易会员申请表》;

(2)提交以下相关文件或资料并经本心审核批准后可获得融资交易商会员资格。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a. 企业会员: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进口许可证(废旧金属)、银行开户印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指定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预留印鉴卡;绑定交易结算的对公银行账户。

b. 个人会员: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最近6个月个人存折流水清单加盖银行印章;个人资产(房产、汽车、流通股票或债券)复印件;个人简历;绑定交易结算的私人银行账户。

(3)按本交易规则在专用银行监管账户内存入保证金。

交易商的权利

本中心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中心发布报盘,在交易日入场交易;

2.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本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交易商的义务

本中心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开展交易;

2.遵守本中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接受本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3.保护好自己的用户名、交易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账号和密码在本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本中心不负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4.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5.维护本中心声誉;

6.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交易账号的注销

若交易商不再继续在本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注销交易账号和密码。若因未及时办理注销而产生的任何纠纷由交易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交易

交易日和交易时间

1. 本中心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9:00至下午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途中不休息。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2.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本中心将提前在www.tongdow.com上公告通知法定节假日期间的交易日与交易时间的具体安排。

3. 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事由,本中心有权自主决定临时调整交易日与交易时间。

货款支付方式

卖方在发布卖单时选择货款支付方式,由买方在签订购销合同时进行选择全款支付或分期按比例支付。全款支付需要买方一次付清全部货款。分期按比例支付买方可根据卖单中约定的比例及尾款支付时间内进行支付。

交易流程

1. 交易流程:

(1)保证金划入

买卖双方在正式下单前,须汇入一定的资金至监管银行账户,以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

(2)卖方报盘:

卖方在本中心发布卖盘,发布卖盘的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位、持仓量、起订量、单价、质量标准、包装标准、发布日期、截止日期、交割方式、交易银行、存货地、交易银行、货款支付方式、产品图片及产品说明。

(3)买方付款:

买方通过银行对监管子账户进行充值付款,自签订电子合同起第二个交易日内,须将应付的货款汇入卖方的监管子账户中。成功交割之前货款和保证金保持冻结状态。

(4)交割:

1)买方货款冻结后,卖方开始办理发货,协助买方完成验货、收货;卖方在本中心交易系统中提交实际提货单,验货完成后买方须在平台进行确认收货操作;监管银行据此将货款款划转给卖方,全额货款解冻,交易成功。

2)若买方未进行任何操作,则在卖方填写实际提货单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系统默认买方已“确认收货”,监管银行据此进行解冻并划转相应货款。

3)若买方在提货中发现货损,则在办理出库时由卖方仓库出具相关证明,卖方在提单系统中提交实际提货量,买方在“确认收货”时确认实际提货单。若实际提货量小于或者等于下单量,可提出违约申诉。

(5)佣金收取

在交易过程中,中心依本交易规则及收费标准收取交易佣金,交易佣金在结算时从监管账户中收取。

第五章 结算与资金监管

资金查询

本中心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向交易商提供每笔资金的数据,交易商可通过“账户管理>>我的资金>>账单详情”模块查看账户内资金变化情况。

应收应付款计算

1.买卖双方依本交易规则及合同结算款项;

2.本中心依本交易规则及收费标准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佣金。

监管账户管理

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号,对交易商存入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的款项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进行明示。

资金划拨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 入款:交易商在本中心交易系统中下单后,将货款汇入银行监管账号,进行充值。

2. 冻结、解冻:监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中订单状态,对货款进行暂停操作和恢复操作。

3. 划转:交易成功后,监管银行根据提单交易系统中订单状态,将买家货款划转给卖家。

4. 出款:交易商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提款申请,本中心审批通过后,办理资金划出。交易商须有实名制绑定账户,在办理第一次出款时,要绑定企业或个人的实际账号;如要更改银行绑定账号,则需填写本中心制发的《绑定账号更改申请表》,经本中心审核确认后更改绑定。

发票的开具

交易结束后,根据交易系统中的交易结果,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

第六章 货物交收

货物交收

买方在“确认收货”点击操作时实际提货数量则完成所有权从卖方到买方的转移。

进口货物

卖方销售的如为进口货物,卖方须提供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有效凭证。

交货验收

在验货交收期结束前,买卖双方完成交货验收。如买方没有按时收到货物或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可点击“锁定订单”,继续冻结剩余货款,待收到货物并认可后或产生纠纷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继续交易后通知本中心将订单解锁,对剩余货款进行解冻并划转。如买方未进行任何操作,监管银行在验货交收期届满之日的12时进行货款划转。

货物的仓储、保险

货物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第七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信息的发布

本中心通过网站www.tongdow.com发布文件与公告,向交易商提供本中心行情、相关交易规则、监管银行等的信息。

信息管理

本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建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系统。本中心交易系统正常,但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非本中心原因影响会员正常交易的,本中心不负责任。

为保证交易数据安全,本中心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制度。

信息内容保证

本中心、交易商和仓储物流公司均应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会员或仓储物流公司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本中心提供有关信息时隐瞒或虚假发布,造成本中心和第三方损失的,本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中心、交易商、仓储物流公司和监管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违约与纠纷处理

违约责任

交易商对其名下的交易账号和密码在本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争议解决

交易商在本中心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本中心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交易商承诺放弃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交易商承诺仲裁及与仲裁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由交易商承担,本中心、铜道网不承担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卖方违约

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中心均判定其违约,违约方应依本交易规则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在买方补足全款期限届满之前取消订单的;

2. 订单成交后卖方无法在交货日交付货物的;

3. 卖方交付货物与发布的信息不符,且未与买方达成一致的;

4. 有证据证明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变更电子合同,但卖方未按变更后合同履行的;

5. 卖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出现上述第1种情况,本中心即确认卖方的违约行为。本中心将对订单进行 “锁定”操作,按电子合同中约定的货款金额1%计算,直接从卖方保证金中扣除,作为违约金划给买方,该合同解除;并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本中心公告。

出现上述第2、3种情况,并且经买方确认,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本中心按电子合同中约定的货款金额1%计算,直接从卖方保证金中扣除,作为违约金划给买方,该合同解除;并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本中心公告。

其他卖方违约情况,任何一方可按本交易规则第二十八条解决,本中心将根据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和纠纷期内的仓储、提存等费用;并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本中心公告。

买方违约

买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中心均判定其违约,违约方应依本交易规则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下订单后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取消本次交易;

2. 买方购买后未在本交易规则规定时间内补足应支付款项(以汇款汇出时间为准);

3. 非因卖方原因,买方未在本交易规则规定时间内取得银行贷款并划转到卖方,且未与卖方协商一致另行解决办法的;

4. 买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出现上述第1、3种情况,本中心即确认买方的违约行为。本中心将对订单进行 “锁定”操作,按电子合同中约定的货款金额1%计算,直接从买方保证金中扣除,作为违约金划给卖方,该合同解除;并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本中心公告。

出现上述第2种情况,并且经卖方确认,买方构成根本违约。本中心按电子合同中约定的货款金额4%计算,直接从买方保证金中扣除,作为违约金划给卖方,该合同解除;并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本中心公告。

其他买方违约情况,任何一方可按本交易规则第二十八条解决,本中心将根据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和纠纷期内的仓储、提存等费用;并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本中心公告。

其他违约情形及解决

买卖双方除上述行为以外,违反其他协议的情形,应另签订协议约定或依相关规定解决。

第九章 其他

本中心禁止的行为

下列行为是本中心禁止的行为:

1. 发布虚假信息;

2. 发布的信息侵犯了其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利;

3. 妨碍本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4. 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5. 诋毁本中心声誉;

6. 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

7. 其他违反本交易规则及本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违反本中心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对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商,本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交易商账号、在有关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告等不同等级的处理措施。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的解释与修改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本中心。本办法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均以第二章中解释为准,对相关名词未作定义的,按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本办法的生效时间

本交易规则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起施行。

铜道电子商务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管理中心

二〇 一 一 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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